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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 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
来源:IT世界  发布时间:2016/11/3 8:21:00

张某原系某物流公司职工,自201212月进入公司工作,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,合同期自2012121日至20151130日。20151115日,该物流公司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,告知张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。2015121日,公司与张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,转移了张某的档案材料,但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。张某认为自己在公司一直勤勉工作,本想继续在公司工作下去,现在公司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,他也无可奈何,但是公司在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后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做法不合理,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,要求该物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。

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,单位与劳动者自动终止劳动合同,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待遇。实际上并非如此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,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,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。

最终,仲裁委裁决该物流公司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合同,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。(邓超)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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